(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杨怀成与曹玉梅、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成,曹玉梅,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杨怀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梅,居民。被告李霞,居民。原告杨怀成与被告曹玉梅、李霞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加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霞、曹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怀成诉称,被告曹玉梅于2013年2月20日以经营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李霞、马树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曹玉梅、李霞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2013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18日利息为10150元,2015年8月19日后利息另加),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玉梅、李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曹玉梅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杨怀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日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月利息2.1%。如到期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债权人可向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逾期期间除了承担约定利息外,愿承担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归还责任,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马树军、被告李霞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款到期后,马树军、被告曹玉梅、李霞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玉梅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李霞为被告曹玉梅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经二被告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保证关系成立,应予认定。被告曹玉梅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向原告还款,其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李霞在借款人曹玉梅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约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要求两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1%计算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利率和违约金之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本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玉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怀成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3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李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曹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