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宇与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宇,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286号原告李泽宇。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玺华。原告李泽宇与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