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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泽宇与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宇,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286号原告李泽宇。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玺华。原告李泽宇与被告榆林市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玺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