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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朝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51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朝宽,男,被告人张朝宽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宽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548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书记员程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朝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朝宽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精品街二期农贸市场,使用镊子扒窃被害人郭某某衣服口袋内现金400元人民币,后被派出所协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朝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朝宽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朝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朝宽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54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张朝宽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朝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朝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婉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