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蔡成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蔡成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17号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春勇。被告蔡成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成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蔡成洪的有效地址无法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成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谈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