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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与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汇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少明,严淑玲,黄丽权,江海燕,罗福海,邓招娣,邱春明,邱加林,罗春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69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吴良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罗福海,执行董事。被告三明市汇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朱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少明,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严淑玲,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黄丽权,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江海燕,女,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被告罗福海,男,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邓招娣,女,汉族,1950年2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邱春明,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邱加林,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罗春红,女,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与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汇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少明、严淑玲、黄丽权、江海燕、罗福海、邓招娣、邱春明、邱加林、罗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4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九洲工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汇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少明、严淑玲、黄丽权、江海燕、罗福海、邓招娣、邱春明、邱加林、罗春红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东支行在银行的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