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斌与吴胡英、朱阳保、高长迪、童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斌,吴胡英,朱阳保,高长迪,童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62号原告:叶斌,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北区。被告:吴胡英,女,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阳保,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高长迪,女,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童开林,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叶斌与被告吴胡英、朱阳保、高长迪、童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叶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5年10月9日,叶斌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斌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