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丽诉被告罗宗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丽,罗宗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66号原告冯丽,女,出生于1977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被告罗宗舒,男,出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绵阳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丽诉被告罗宗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罗宗舒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以其川B8BU**号奔驰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宗舒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冯丽所有的川B8BU**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