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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XX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谷X,董事长。被执行人陈XX,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X,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接收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于2015年8月17日执行立案,依据(2014)浦民六(商)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二被执行人不在原址居住,涉案车��也未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江湾乡九扇门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