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树廷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廷,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720号原告:王树廷。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大岭村。法定代表人曾广锋,主任。原告王树廷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晓庆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树廷到庭参加诉讼,��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廷诉称,被告与原告在2014年12月16日合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结算完毕。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被告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124421.94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大岭村内临西九路东路面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包括路面整平、土方挖运、铺设排水管道等,工程面积为1196㎡,工期为2010年4月26日至2010年6月25日,工���总造价以审计价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施工,工程如约完工后交付使用,后原告与被告协商对工程量进行审计,经原、被告共同委托,临沂德诚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经审计原告方工程总造价为124421.94元。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将村内路面硬化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价为准,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后,原、被告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审定工程造价为124421.94元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已交付使用,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现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124421.94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结算完毕,故被告应自2010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息。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树廷工程款122421.94元及利息(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1394元,保全费1520元,计2914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岭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晓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