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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蒋某甲等与蒋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608号原告许某。原告蒋某甲。原告蒋某乙。原告蒋某丙。原告蒋某丁。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蒋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与被告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负担。审 判 长  郭晓莉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