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光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宗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庆,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清平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南。法定代表人:李晓萍,董事长。被告:李宗章。��告:李玉珍。被告:李晓梅。被告:黄建中。被告:李宗芝。被告:李法林。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农商行)诉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鑫钢构集团)、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宗鑫置业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光全,被告宗鑫钢构集团委托代理人董福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鑫置业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宗鑫钢构集团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9日以被告宗鑫置业公司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同时由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宗芝、李法林、李晓梅、黄建中提供担保在我行分别办理借款5000000元、7500000元,合计借款12500000元,还款日期均为2015年3月25日。因被告宗鑫钢构集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欠我行利息494872.54元,经我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宗鑫钢构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494872.5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以后另计),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宗芝、李法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宗鑫置业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授偿权。被告宗鑫钢构集团辩称:借款事实清楚,争取尽快还款。被告宗鑫置业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均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宗鑫钢构集团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编号“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4年第1-66号”),合同约定:借款人宗鑫钢构集团向寿光农商行申请人民币5000000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息,在合同生效日与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5%,利率调整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本借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人宗鑫置业公司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寿光农商行)高抵字(2014)年第1-66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按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借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以贷款实际执行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宗鑫钢构集团签订另一份流动资���借款合同(编号“寿光农商行流借字2014年第1-66号”),合同约定:借款人宗鑫钢构集团向寿光农商行申请人民币7500000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该借款合同其他内容与前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一致。另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宗鑫置业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寿光农商行高抵字2014年第1-66号)一份,约定:宗鑫置业公司为原告对债务人宗鑫钢构集团所享有的债权(主债权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日,在人民币125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宗鑫置业公司所有的对潍城区清平路以西、规划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详见编号为2014-1-66的房地产抵押清单);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4月8日,原告与宗鑫置业公司到国���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号为潍他项2014第B32号。再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李晓梅、李宗芝、李宗章以宗鑫钢构集团股东的身份,李玉珍、黄建中、李法林以上述三股东配偶的身份分别向原告出具连带保证书,同意宗鑫钢构集团向原告方借款人民币12500000元,并自愿以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担保期间均为两年。2014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宗鑫钢构集团签订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宗鑫钢构集团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借款贷出日为2014年4月8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借款月利率7.25000‰。当日原告将该笔贷款打入双方约定账户。2014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宗鑫钢构集团签订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宗鑫钢构集团从原告处借款7500000元,借款贷出日为2014年4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借款月利率7.25000‰。当日原告将该笔贷款打入双方约定账户。借款后,被告宗鑫钢构集团仅依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2日,借款本金12500000元及此后的利息494872.54元未付(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附抵押清单)、土地他项权证书、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两份)、连带责任保证书(四份)、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利息计算清单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贷款人,其提交的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能够证明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宗鑫钢构集团提供了借款,宗鑫钢构集团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原告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享有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作为涉案借款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宗鑫置业公司、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00元及利息494872.5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有限公司清偿;二、被告李宗章、李玉珍、李晓梅、黄建中、李宗芝、李法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宗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69元,减半收取4988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