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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建怀与罗振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怀,罗振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建怀,男,汉族,1956年4月7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罗振其,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张建怀诉被告罗振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怀诉称,2011年8月5日,被告因建房向原告借款6万元,但一直未还。2015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自2015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振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罗振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怀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罗振其承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