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进升与被上诉人汪银生、闫风勤、宫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进升,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郑宝荣,系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银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铁西新区。委托代理人冯姣姣,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风勤,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铁西新区。委托代理人冯姣姣,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宫向东,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樊进升与被上诉人汪银生、闫风勤、宫向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宏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海鹏(主审)、代理审判员史舒畅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进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进升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进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樊进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宏斌审 判 员  周海鹏代理审判员  史舒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潇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