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李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李妙海,沈玲巧,王海鹏,郑玲君,梁君,陈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解放南路8-1号,机构代码:67477777-2。负责人:周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妙海,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沈玲巧,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海鹏,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郑玲君,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梁君,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鲜红,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妙海、沈玲巧、王海鹏、郑玲君、梁君、陈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妙海、沈玲巧归还借款本金51677.45元及利息,支付执行费742元,被执行人王海鹏、郑玲君、梁君、陈鲜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李妙海、沈玲巧、王海鹏、郑玲君、梁君、陈鲜红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妙海、沈玲巧、王海鹏、郑玲君、梁君、陈鲜红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6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