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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静与孙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孙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984号原告徐静,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孙亮,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诉被告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对被告孙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