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玉娥申请执行康勇、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娥,康勇,段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4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康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段淑娟,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玉娥与被执行人康勇、段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勇、刘莉冬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勇、段淑娟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