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文琼,张瑜与张尚华,何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琼,张瑜,张尚华,何冬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964号原告刘文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瑜,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尚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何冬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琼、张瑜与被告张尚华、何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琼、张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琼、张瑜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琼、张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文琼、张瑜负担。审 判 长 刘少辉人民陪审员 向平富人民陪审员 范承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