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天信与杨发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信,杨发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李天信,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杨发成,男,回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信与被告杨发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信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发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信撤回对被告杨发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天信承担。审判员 韩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