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夏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夏银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959号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3栋20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543-6。法定代表人王人举,职务总经理。被告夏银中,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银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银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52元,由原告重庆玉满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