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楚小沅与杜昌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小沅,杜昌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楚小沅,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杜昌枚,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楚小沅与被执行人杜昌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2)沅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楚小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协议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长华审 判 员 刘 珂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伍文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