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志与王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王从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三初字第362号原告:张志,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被告:王从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诉被告王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以找不到被告王从虎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张志负担。审 判 员 :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人民陪审员 : 申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玉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