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王某,男,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胡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姚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