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伊龙和候金华与华飞相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伊龙,侯金华,华飞香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张伊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3日,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白雀寺镇南山村老君石社。被执行人侯金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2日,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住略阳县五龙洞镇下坝村青山坝社,现住略阳县城关镇何家坟村电厂原老桥头。被执行人华飞香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金华,该公司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伊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金华、华飞香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侯金华、被告华飞香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伊龙投资款80800元。申请执行人张伊龙申请执行标的为808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80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伊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字第00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