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支行与郭彦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支行,郭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执行人郭彦波,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彦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郭彦波“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