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邓雨薇与彭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雨薇,彭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邓雨薇,女,汉族,2005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邓吉根,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亲。法定代理人:喻成蓉,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被执行人彭华强,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邓雨薇与被执行人彭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雨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华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邓雨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