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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张少强与王俊伟、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强,王俊伟,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强。被执行人王俊伟。被执行人雷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俊伟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不得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士霞执行员  庞学省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