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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委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与张月平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委执字第00001-1号委托执行人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月平。委托执行人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月平刑事罚金执行一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月平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罚金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向该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因张月平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月平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月平,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本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无企业登记记录;在国土资源部门无土地使用权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地产产权登记记录;在全县六家银行无有效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来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月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张月平尚欠2000元罚金未交纳。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