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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高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