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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翠娥与叶新财、薛养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翠娥,叶新财,薛养英,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蒋翠娥,女,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叶新财,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南平市。被告薛养英,女,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被告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茅坪路5号40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叶新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翠娥与被告叶新财、薛养英、南平市汇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叶新财、薛养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