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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邓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47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谢飞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焕强,该社员工。被告:邓海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9171。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邓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65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旭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