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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训彪与蒋梅英、芦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训彪,蒋梅英,芦志华,芦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高训彪,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梅英,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芦志华,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芦志芳,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训彪诉被告蒋梅英、芦志华、芦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蒋梅英系本院另案被告,且该案已经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