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训彪与蒋梅英、芦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训彪,蒋梅英,芦志华,芦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066号原告高训彪,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梅英,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芦志华,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芦志芳,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训彪诉被告蒋梅英、芦志华、芦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蒋梅英系本院另案被告,且该案已经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