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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建国诉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10209号原告高建国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高建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