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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54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段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