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胡东与施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胡东,施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409号申请执行人朱胡东。被执行人施李红。申请执行人朱胡东与被执行人施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施李红于2015年7月9日前归还朱胡东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缓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1514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滨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群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