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华云申请执行李华云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琴,金兰珍,李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卢琴,女,1966年11月2日生,穿青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兰珍,女,1973年6月17日生,穿青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华云,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兰珍、卢琴申请执行李华云合同二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云每月在织金县桂果镇教育管理中心有4147.5元的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300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李华云在织金县桂果镇教育管理中心的工资收入2500元,用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卢琴、金兰珍的债务,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由于该案扣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金兰珍、卢琴同意暂缓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2013)黔织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涂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