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青峰与汪红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峰,汪红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曹青峰,男,1972年11月16日生。被告汪红记,男。原告曹青峰诉被告汪红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青峰不能提供被告汪红记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汪红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汪红记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青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莫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