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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青峰与汪红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峰,汪红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曹青峰,男,1972年11月16日生。被告汪红记,男。原告曹青峰诉被告汪红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青峰不能提供被告汪红记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汪红记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汪红记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青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莫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