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永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