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奎亭与青岛中南物业公司寿光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奎亭,青岛中南物业公司寿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82号申请执行人:韩奎亭被执行人:青岛中南物业公司寿光分���司上列双方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审结,该案寿劳人裁字(2015)第4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岛中南物业公司寿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7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