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柳与叶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叶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杨柳。被告:叶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与被告叶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