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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柳与叶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叶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杨柳。被告:叶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与被告叶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