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晓波与宽城区太阳城百合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波,宽城区太阳城百合装饰设计工作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卢晓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宽城区太阳城百合装饰设计工作室,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太阳城A座5楼5号。经营者冯小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波诉被告宽城区太阳城百合装饰设计工作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