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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与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吴**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当事人)(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319号一案中,因原告吴**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植浩均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英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