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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中民与徐亚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王中民,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鹏,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民诉被告徐亚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