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中民与徐亚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王中民,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鹏,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民诉被告徐亚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