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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波与被执行人陕西鼎一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胡波,女,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鼎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人民路广厦名品广场,机构代码:55216904X。法定代表人董斌,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佳明,男,生于1980年10月22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双倍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1800元及执行费10518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鼎一酒业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办公场所,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另一被执行人刘佳明也无存款,房产已抵押并在略阳信用社有贷款未还,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情况已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善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