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春发与杨亦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春发,杨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施春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亦群,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亦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亦群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施春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