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常永生与常有权、常要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永生,常有权,常要听,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台乡河南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永生(又名常友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有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要听(又名常要庭、常士国)。原审第三人: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台乡河南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二贺,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常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常有权、常要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保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永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法取得了诉争宅基地使用权证,诉争的宅基地权属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申请人与常有权、常要听争议的焦点是卖契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常有权没有任何权利将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常要听,且农村宅基地不允许私自买卖。因此应认定1996年3月25日卖契协议无效。原一、二审法院以此案属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罔顾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造成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院认为,常有权与常要听签订的卖契内容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转让,因此本案的争议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而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因此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常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永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