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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强与潘言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潘言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712号原告(反诉被告)赵强,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反诉原告)潘言秀,女,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强诉被告(反诉原告)潘言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反诉原告潘言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强、反诉原告潘言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强、潘言秀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赵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潘言秀负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连晓琴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