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09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