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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武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武某甲,武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422号原告任某,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阳泉曲另散**号居民。被告郭某。被告武某甲。被告武某乙。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武某甲、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因多次查找被告,被告故意隐藏、手机关机、搬迁住所,经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致使传票无法送达,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陪审员  王钦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