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游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伟申请执行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刘小栋被执行人文柱全被执行人刘小浙被执行人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9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小栋、文柱全、刘小浙、绵阳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42069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