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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1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审 判 员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百度搜索“”